你可能会说,个人劳务费处理不就是要代扣代缴个税吗,有何难哉?先说说规范的做法,会计做账时应根据劳务性质将劳务费确认为管理费用、销售费用、研发费用、制造费用、生产成本等,应付个人的劳务费发放时企业应先扣除个税,然后将扣除个税后的部分发放给个人。规则是明确的,可实际操作起来远比这要复杂。
很多时候,企业劳务用工没有严格的合同约定,双方对劳务费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。特别是一些业务领导在谈劳务项目时,可能没有意识到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,直接就承诺给对方多少报酬了。等到支付劳务报酬时争执自然就起来了。
用工企业(单位)需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劳务费个税,这点我相信大家都明白。现实中令人烦恼的情形是,劳务报酬约定的是税后报酬。这意味着,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把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,然后再做个税扣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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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此一绕弯,很多企业的老板难免会认为这加重了企业的税负,不愿吃这个“亏”。老板不愿“吃亏”,会计就该犯难了。劳务费如果不交税,直接做费用处理,企业会有税务风险;如果不做费用处理,就只能在“其他应收款”科目挂账,这会导致公司资产不实,形成潜亏。
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两个:一是把承诺的劳务费标准提升,财务正常代扣代缴个税,扣完税后让个人能拿到手的金额正好和原来约定的一样多;另一是由企业替个人缴纳个税。
举例来说,A公司某项目经理承诺给某临时工劳务费6000元,经会计人员提醒,该项目经理才明白劳务费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。为了避免争议,A公司财务部同意让该临时工拿到手的劳务费为6000元。(不考虑增值税与附加税因素)
如公司财务部依照上述思路一处理,会计分录如下:
借:开发成本 7142.86
贷:银行存款 6000
贷:其他应付款——代扣代缴个税 1142.86【7142.86×(1-20%)×20%】
如公司财务部依照上述思路二处理,会计分录如下:
借:开发成本 6000
贷:银行存款 6000
借:营业外支出 960【6000×(1-20%)×20%】
贷:其他应付款 960
需要注意的是,采用思路二处理,A公司替个人缴纳的个税做账时应记作“营业务支出”,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从规范财务和节税的角度考虑,建议企业采取第一个思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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